林姓婦人與胡姓男子交往三個月登記結婚,但兩人展開第二春四天後,林婦即以胡「騙婚」為由訴請離婚。林婦說,胡根本不是領有退休俸的退伍軍人,也無四間房產;胡反駁稱戶籍設在戶政事務所是前妻搞鬼,他不是遊民,他在林婦身上花了十多萬,不須財力證明,也反訴離婚。

法院認定,雙方婚姻出現重大破綻、難以回復,且雙方均難辭其咎,可歸責比例不分軒輊,依雙方請求判決離婚。

新北市林姓婦人已育有兒女,女兒已嫁人;她在去年六月認識同樣也離婚的胡姓男子,熱戀三個月就登記結婚。兩人原本要在九月底舉辦婚宴,林婦卻在辦理登記後就到兒子家住,胡也取消宴客。

林婦提告主張,她登記結婚後發現丈夫的戶籍登記在戶政事務所,根本是居無定所、沒房子的人,卻騙稱在新北、高雄共有四棟房產,每年領有四十多萬軍人終身俸。她向胡的姊姊求證,對方也說弟弟那有房產,她覺得被人惡意騙婚,夫妻間有名無實,無法維持婚姻關係。

胡姓男子主張,林婦從未要求他提出房產或終身俸證明,且結婚不須出示財力證明;他取消宴客是因為林婦結婚四天就要求離婚,避不見面、不接電話。他說自己戶籍在戶政事務所是前妻搞的鬼,他不是「遊民」,他在茶藝館認識林婦後,在她身上花了十餘萬元,對方不搞清楚就提離婚,他也要請求離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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